科华蓄电池6-GFM-100 12V100AH技术参数
科华蓄电池6-GFM-100 12V100AH技术参数
6-GFM系列规格表
电池型号 电池规格 (V) 额定容量(Ah) 外形尺寸(mm) 重量(kg) 1hr 20hr 长 宽 槽高 总高 6-GFM-1.2 12 0.66 1.2 97 43 52 58 0.61 6-GFM-2.3 12 1.26 2.3 179 35 60 66 0.98 6-GFM-4 12 2.2 4.0 90 70 101 107 1.7 6-GFM-7 12 3.85 7.0 150 65 94 101 2.65 6-GFM-10 12 5.5 10 151 98 95 101 4.0 6-GFM-12 12 6.6 12 151 98 95 101 4.2 6-GFM-17 12 9.35 17 181 76 167 167 6.2 6-GFM-24 12 13.2 24 165 125 177 179 9.3 6-GFM-38 12 20.9 38 196 165 176 178 13.6 6-GFM-40 12 24 40 196 165 176 178 14.5 6-GFM-50 12 27.5 50 257 166 170 176 17.5 6-GFM-65 12 35.7 65 322 167 170 175 21.8 6-GFM-80 12 48 80 288 171 216 227 28 6-GFM-100 12 55 100 377 174 217 227 34.5 6-GFM-120 12 66 120 407 174 216 227 38.5 6-GFM-150 12 82.5 150 497 203 225 247 52.5 6-GFM-200 12 110 200 497 259 224 247 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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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华蓄电池全国销售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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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华蓄电池国内售后:
凡在本公司购买ups电源及蓄电池的用户,本公司均备有用户档案均质保1年至3年,设备到达用户现场后,根据双方所协商的安装时间, 公司将派专门人员对产品进行的安装调试工作。我们以率的工作方式及良好的商业道德认真对待每一位客户,真正让每一位客户无任何后顾之忧!产品在保修期内【人为损坏除外】我方将无偿换由于原材料、设计及制造工艺等技术问题和质量问题而发生故障的产品,并在买方无法处理的主要问题上,提供换服务,及时解决产品存在的各种问题和产品的修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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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审批
1.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交通运输委、公安交警局等部门,采用多部门联动、信息共享等机制,开展对有关信息的审核工作。各区(新区)应当认真落实财政部等四部委有关文件要求,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体责任,明确本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2.继续在龙岗区、龙华区、坪山区开展由区相关部门负责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审核试点,试点区审批程序为:区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审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后,通过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审核信息系统提交给市发展改革委及其他有关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三方机构并会同市交通运输委、公安交警局等部门对各区上报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核,并对企业实际推广情况进行抽查,向市财政委出具意见。市财政委根据市发展改革委意见向各区下达专项转移支付指标,由区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下达补贴计划。
3.对于非试点区(新区),审批程序为: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三方机构并会同市交通运输委、公安交警局等部门对企业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由市发展改革委对外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下达补贴计划,并抄送市财政委。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对于深圳市辖区范围内符合标准的充电设施,在其竣工验收后,市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对投资方给予建设补贴。
(一)对充电设施的要求
充电设施(站、桩、装置)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关于充电设施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运营技术规范,待《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执行该办法。新建建筑按规划设计要求配套建设的充电设施不享受本政策补贴。单个运营商在我市建设充电桩总功率达到8000KW,方可提出补贴申请。
(二)补贴标准
按照充电设施(站、桩、装置)装机功率,对直流充电设备给予600元/千瓦补贴,交流充电设备(40kw及以上)给予300元/千瓦补贴,交流充电设备(40kw以下)给予200元/千瓦补贴。
(三)补贴申请
按建设完工验收时间享受对应年度的财政补贴政策。由充电设施投资企业在达到补贴申请条件后6个月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补贴资金申请报告;科华蓄电池6-GFM-100 12V100AH技术参数
2.三方机构出具的充电设施现场核查报告;
3.相关部门出具的验收文件或备案文件;
4.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单位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及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5.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四)补贴审批
市发展改革委对企业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外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下达补贴计划,并抄送市财政委。
三、动力蓄电池回收补贴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对按要求专项计提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理资金的,市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对汽车生产企业给予补贴。
(一)对动力蓄电池回收的要求
在我市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包括本地生产企业和外地生产企业在深圳的法人销售企业,应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负责回收新能源汽车使用及报废后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一是在新能源汽车销售后及时将电池生产、车辆生产、车辆销售、车电匹配等信息上传至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二是不少于5家维保网点负责维修、换和回收动力蓄电池,并定期向社会公示网点信息。三是维保网点按“换一收一”方式,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回收,并在动力蓄电池移交后及时向汽车生产企业报送整车识别码和动力蓄电池编码重新匹配信息、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信息、去向信息。
(二)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体系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做好市新能源汽车运营监管平台与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的协调衔接工作,并按《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做好综合利用企业备案工作。市经贸信息委加强动力蓄电池梯级利用产品的推广应用,并督促报废车回收拆解企业对具有动力蓄电池报废凭证的新能源汽车方予以报废。市人居环境委、公安交警局、市场监管委等部门依职责对动力蓄电池回收各环节进行规范和监管。
(三)补贴标准
对于在我市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包括本地生产企业和外地生产企业在深圳授权的法人销售企业,应按20元/千瓦时的标准专项计提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理资金。对按要求计提了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理资金的,按经审计确定的金额的50%对企业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应专项用于动力蓄电池回收。